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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迎庆1号】行拘!非法储存烟花爆竹~

通川公安 2021-06-2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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春风送暖,又逢清明

2019年清明节即将到来

在这缅怀先烈、祭奠逝者

追思故人的传统节日到来之际

不少市民开始准备扫墓祭奠先人

而同时也有不少的商家

悄悄地非法存储烟花爆竹用于售卖


近日,通川警方在“迎庆1号”专项行动中,查获一处非法存储烟花爆竹的门市,查获大量非法储存用于售卖的鞭炮。

3月28日上午,分局朝阳派出所联合朝阳街道办开展安全检查。逐户检查到罗浮广场附近一经营门市时,发现其店内在贩卖祭祀用品与少量鞭炮。民警便招来店主询问相关情况,并要求其出示储存、销售烟花爆竹的相关证件。

店主周女士告诉民警,自己还未办理相关证件,并表示这少量鞭炮不是用来售卖,而是清明节快到了帮亲戚朋友存放在这里。

民警不太相信周女士的说辞

对该门市进行了细致的检查

在检查中民警又有了发现,该门市存在一个隐蔽的房间,疑似仓库,于是民警又向周女士询问该房间的用途并要求检查。周女士有意隐瞒,闪烁其词,且神色紧张,加深了民警的怀疑。

民警立即要求进入该房间

进行进一步检查

进入房间后,民警发现这小小的库房,却私藏着大量的烟花爆竹,经现场清点,非法储存的鞭炮足有21箱。

民警遂依法将该门市店主周某会(女,46岁,通川区人)传唤到派出所。

经询问

违法行为人周某会

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

目前,违法行为人周某会因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已被依法行政拘留,查获的鞭炮已被依法收缴并移交相关机构。


警方提醒

烟花爆竹是易燃易爆危险物品,根据法律规定,必须储存在专用储存室内,储存方式、与存储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,由专人管理,否则,将构成妨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,公安机关将依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三十条规定:违反国家规定,制造、买卖、储存、运输、邮寄、携带、使用、提供、处置爆炸性、毒害性、放射性、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。

同时,警方在此倡议:广大市民朋友,清明节期间,请自觉摒弃陈规陋习,践行文明绿色祭祀。摒弃焚烧纸钱、摆放祭品、燃放鞭炮和铺张浪费的祭祀陋俗,通过鲜花祭扫、网上祭祀、家庭追思等新方式祭祀先人,把实地实物祭扫转移到对逝者的精神文化传承上来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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